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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19-09-27 11:56来源:省卫健委 作者:医政医管 点击:
关于修订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 各 省 级质控中心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推动质控中心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 根据 2018年 各 省级医疗

关于修订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级质控中心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推动质控中心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2018年省级医疗质控中心年终考核情况,现对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修订条款通知如下,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一、第十条修改为“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3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年,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取消省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资格由省卫生健康委重新遴选挂靠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挂靠医疗机构四年内不得参与本专业遴选

  附件: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根据《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年终汇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通报。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省级质量控制中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负责各质控中心的工作考核,医政医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以质控中心履职情况为基本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效,主要包括:质控中心组织建设、质控标准制定、专业质控培训、质控督查反馈整改、专业质控指导、质控平台运行、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评分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见附表),用于质控中心年度考核。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年度考核于次年第一季度实施。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专家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省质控办负责同志、省级质控专家、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年度考核专家组,实施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质控中心按照本办法,结合本中心质控工作的计划、任务和成效,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内容见本办法第五条)、存在的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二)现场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质控办组织现场考核。质控中心主任应根据安排对本中心本年度工作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汇报,评审专家组根据汇报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评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共性指标第七项)评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定,该项评分不纳入现场考核范畴。

  (三)结果通报。评分结果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进行汇总统计后进行初步认定,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审定。考核结果审定后通报各质控中心和各挂靠单位,并在行业内公示。

  第十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3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年,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取消省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资格由省卫生健康委重新遴选挂靠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挂靠医疗机构四年内不得参与本专业遴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417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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